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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259號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已經2015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 學 軍 
                                                                                          2015年3月10日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全員負責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責任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應當由政府負責的事故隱患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并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先進技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
    第八條  排查事故隱患可以采用企業自查、委托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或者管理服務的機構排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等方式。
    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事故隱患,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負責排查治理。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單位、部門、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范圍,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或者經營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并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使用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情況;
    (四)危險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粉塵作業場所等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六)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情況;
    (七)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情況以及工藝變化情況;
    (八)其他需要排查的事項。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其崗位職責,對設施、設備、工藝等進行日常安全檢查。
    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一般事故隱患的,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予以排除。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實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或者管理服務的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分析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
    (二)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時間節點、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三)落實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警示標志和警戒區域。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建檔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統計情況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地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或者管理服務的機構,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有關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處理;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物質獎勵,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書面記錄檢查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跟蹤督辦,明確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整改任務、措施、時限以及牽頭督辦部門的責任,并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布,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技術或者管理措施,制定并實施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必要時,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
    第二十三條  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建檔管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不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有兩次以上前款違法行為的,將其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處理事故隱患舉報的;
    (二)不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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