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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施工活動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包括房屋市政、水利、交通、電力等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四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要求如下: 
          (一)事故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建設主管部門每級上報事故情況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二)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名稱; 
           2.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 
           3.事故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總監情況; 
           4.事故的簡要經過和初步原因; 
           5.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情況應當書面報送。特殊情形下確實不能按時書面上報的,可先電話報告,了解核實情況后及時書面上報。 
          (四)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補報。 
           第五條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獲得的水利、交通、電力等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事故調查報告、政府批復文件及時報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選派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依法參與或組織事故調查工作。 
           第七條 加強事故調查監督指導。對死亡人數2人及以上的房屋市政生產安全事故,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派出由質量安全監管處、建筑市場監管處和安全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前往事故發生地。 
           第八條 參加事故調查工作的人員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 
           第九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后15日內,逐級將事故調查報告(附有關證據材料)、政府批復文件、本部門處罰建議等材料報送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十條 建立事故查處聯動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與同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共享和事故查處聯動機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15日內,應當將獲得的責任單位(個人)的相關事故材料,報送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市場、質量安全、稽查執法等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省外單位在我省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事故責任單位(人員)的處罰建議,以廳函發至事故責任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省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單位(人員)處罰建議函,由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建立事故通報制度。通報事故信息和事故查處信息,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罰結果。 
           第十四條 實行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工作進行督辦,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事故整改情況進行督查。對較大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和遲報、漏報、瞞報或謊報的事故實行掛牌督辦,辦結銷號。 
           第十五條 公開事故查處信息。按照誰處罰,誰記錄的原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公開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錄入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安全生產責任單位(人員)的處罰結果,由廳質量安全處負責在作出處罰20日內,在平臺記錄公開。 
           第十六條 對經調查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性質認定后10日內,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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